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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寫委外合約八條:跨境處理、查閱時限同刪除 SLA

簽約時最常漏嘅唔係價錢,係「處理完之後幾時刪」。八條條款寫齊,出事時你才有東西可以拿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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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音要唔要錄、要唔要通知在場人士,係另一個題目,我哋喺 會議錄音同意與保留 已經講清楚。

本文只講一件事:你已經決定錄,亦已經通知,之後把音檔交俾轉寫 vendor,合約同流程要點寫。

因為責任唔會因為外判而轉移。

重點摘要

  • 外判唔等於免責:資料使用者仍然要為處理者嘅行為負責。
  • 八條必寫條款:指示範圍、保密、保安、分判、保留刪除、查閱協助、事故通知、審計交還。
  • 跨境:第 33 條至今未生效,但通知、用途限制、合約約束仍然適用。
  • 查閱請求一般 40 日內要回覆,SLA 要由收件日起倒數切。
  • 刪除要分三層做,並且留證明:存取權、主要副本、備份與衍生檔。
委外合約三個階段:簽約前審查、合約期八條、終止同事故 SLA
圖一:左欄係簽約前要問清楚嘅三條核心問題;中欄係合約期要寫死嘅八條;右欄係終止或事故時嘅刪除三層同查閱 40 日倒數。三個階段共用同一份紀錄。

你同 vendor 之間,角色係咩

資料處理者 係指代另一個人在其指示下處理個人資料嘅人。轉寫 vendor 就係呢個角色。

資料使用者 係指控制收集、持有、處理或使用個人資料嘅人。你公司就係。

呢個分工唔係文字遊戲。條例明文要求資料使用者用合約或其他方法,防止處理者保留資料超過所需時間,亦要防止未獲授權嘅查閱。

換句話講:vendor 出事,你仍然要解釋。

公署亦講過,資料使用者要為獲授權人士嘅作為負責。所以「交咗俾 vendor」唔係一句免責聲明。

八條必寫條款

以下八條,係一份轉寫委外合約最低限度要有嘅內容。

#條款要寫嘅內容冇寫會點
1處理指示範圍只可按書面指示處理;不得為自己目的使用vendor 可以拿你嘅音檔做產品改良
2保密員工及分判商同樣受保密約束內部轉發無法追究
3保安措施傳輸加密、存取控制、存取紀錄事故時無法證明有做措施
4分判限制未經書面同意不得再外判資料靜靜流去第四個國家
5保留與刪除明確日數;完成後刪除或交還錄音無限期待在 vendor 伺服器
6查閱協助收到請求後要在指定日數內配合你無法在 40 日內回覆
7事故通知發現事故後多久通知、通知乜你被客戶問先知出事
8審計與終止審計權、終止後交還格式同期限轉換 vendor 時資料拿唔返

【獨家分析】 呢八條之中,最常被寫得含糊嘅係第 5 同第 8 條。前七條講「唔准做乜」,第 5 同第 8 條講「做完之後點收尾」。收尾寫得清,轉 vendor 或者結業時就唔會被困。

實務上,第 5 條要寫三個時間點:處理完成後幾日內刪、備份幾日內輪替、刪除後幾日內出書面確認。

三個時間點分開寫,因為三者通常唔同步。例如合約只寫「完成後刪除」,但冇寫日數,實際可能三個月後才清走。

跨境處理:第 33 條未生效嘅三個含義

跨境轉移 係指把個人資料傳送到香港以外地方。

條例第 33 條專門規管跨境轉移,但由 1995 年制定至今仍未生效,政府嘅書面答覆亦確認呢點(立法會答覆,2015-04-29)。

唔生效唔等於冇規管。實務上有三個含義:

第一,你仍然要在收集時講明資料可能轉移給邊類人士。呢個係通知責任,唔係同意責任。

第二,用途要一致。把香港錄音送去海外做轉寫,屬於處理,一般同原意直接相關;但拿去訓練模型就唔係。

第三,合約要管到境外處理者。條例要求用合約或其他方法,防止資料被未獲授權查閱,亦防止保留過久。

公署嘅跨境資料轉移指引(2026-10-31 查閱)雖然係為第 33 條實施而寫,但入面嘅合約條款思路,今日已經可以直接用。

實際簽約時,我會要求 vendor 書面回答三件事:處理地區、會不會轉去其他地方、用邊份標準合約條款。

完整條文見《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 486 章(2026-10-31 查閱)。

查閱請求:40 日點切 SLA

第 6 原則賦予資料當事人查閱同改正嘅權利。

公署嘅指引提到,就監察紀錄提出嘅查閱要求,一般要在 40 日內提供副本。做唔到,要在期限前書面通知理由。

所以合約要寫嘅唔係「盡快配合」,而係一個倒數時間表。

時間點你嘅動作vendor 嘅責任
D0收到書面請求,開檔編號—
D1確認收妥,講明回覆日期指定單一聯絡人
D3界定範圍:日期、會議、參與者提供儲存位置清單
D7決定要不要遮蔽第三方資料提供逐段對照
D14草擬回覆同附件交出文字稿同相關紀錄
D25內部覆核補交缺漏
D35發出回覆確認已交齊
D40法定時限—

呢張表嘅重點係 D3 同 D7。太遲界定範圍,後面一定趕。

例如你要求 D7 決定遮蔽範圍,但 vendor 到 D10 才交逐段對照,之後每一步都會壓縮,最後只能草率回覆。

如果 vendor 只能「一星期內回覆」,你要當佢交唔到 40 日嘅承諾。

刪除 SLA:三層,唔係一句「已刪除」

刪除唔止一個動作。實際要分三層:

  1. 存取層:即刻撤銷連結、API key、共享資料夾權限。呢層最快,亦最常被當成「已完成」。
  2. 主要副本:刪除資料庫紀錄同物件儲存嘅原檔。次序應該係先刪紀錄,後刪檔案。
  3. 備份同衍生檔:按備份輪替週期自然淘汰,並在合約寫明最長日數。

次序係刻意嘅。先刪紀錄、後刪檔案,最壞情況只會留下孤兒檔案;反過來就會出現「有紀錄、冇檔案」嘅假完成狀態,之後每次查詢都失敗。

【獨家觀察】 刪除最容易出事嘅唔係技術,係「三層當一層」。存取權一撤,大家就當已完成;原檔同備份其實仲在。合約要逐層寫日數,唔係寫一句「已刪除」。

刪除證明要包含四樣:要求編號、刪除範圍、執行時間、執行人。

唔需要 vendor 交出內部截圖。書面確認加時間戳已經足夠。

審查 vendor 嘅十二條問題

簽約前問一次,續約前再問一次。

  1. 音檔同文字稿分別存放在邊個地區?
  2. 處理完成後幾日內刪除原檔?
  3. 備份最長保留幾日?
  4. 會不會用客戶資料訓練或改良模型?
  5. 有冇分包處理?分包商在邊個地區?
  6. 誰人可以存取客戶資料?有冇存取紀錄?
  7. 事故發現後幾小時內通知客戶?
  8. 收到查閱請求後,幾日內交得出逐段對照?
  9. 終止合約後,用咩格式交還資料?
  10. 有冇獨立保安認證?範圍包唔包儲存?
  11. 可唔可以提供刪除確認嘅樣本?
  12. 如果客戶要求指定地區處理,做唔做得到?

第十二條最容易被含糊過去。做唔到就要老實講,唔好簽一份做唔到嘅承諾。

三段可以直接抄嘅條款

處理指示:處理者只可按照資料使用者嘅書面指示處理個人資料,不得為自己或第三方目的使用、分析或組合有關資料。

保留與刪除:處理者應於服務完成後 7 日內刪除原檔及衍生文字檔,並於 14 日內提供書面刪除確認;備份應於 30 日內完成輪替。

查閱協助:資料使用者收到查閱要求後,處理者應於 5 個工作日內提供相關紀錄及逐段對照,並配合遮蔽第三方個人資料。

三段都係範例,唔係法律意見。實際條款要按你嘅行業要求同合約法調整。

我哋自己嘅處理方式

我哋嘅轉寫服務只會處理你上載嘅內容,唔會用你嘅音檔或文字訓練模型。

轉寫結果保留 90 日,可以逐條刪除,刪除即時生效,30 日內徹底清除。

付費按音頻秒數計,唔按人頭或座位。呢個設計係為咗令成本可預測,詳見 ASR API 選型五個規格位。

長會議錄音嘅分段同保存流程,見 四小時會議錄音轉寫流程。

但要講清楚:工具負責處理同刪除,合約同通知仍然係你嘅責任。

常見問題

同 vendor 簽咗保密協議,仲要唔要寫處理者條款?

要。保密協議講「唔好講出去」,處理者條款講「點處理、幾時刪、出事點通知」。兩件事唔可以互相代替。

Vendor 喺海外,第 33 條未生效係唔係等於唔使管?

唔係。通知、用途限制、保安同合約約束嘅要求仍然存在,只是唔適用第 33 條嗰套轉移條件。

查閱請求一定要 40 日內交齊?

一般係。做唔到要在期限前書面通知理由,並在可行範圍內盡快提供。所以合約要留緩衝,唔好把 40 日全部用盡。

刪除之後,備份仲有資料算唔算未刪?

備份按輪替週期淘汰係常見做法,但要在合約寫明最長日數,並且在刪除確認入面講清楚備份狀態。

可唔可以要求 vendor 只喺香港處理?

可以要求,但唔一定做得到。做唔到就老實記錄,並用合約同存取控制補救。

關於呢篇文

本文由港嘢內容團隊整理,條文、指引同案例查閱日期為 2026-10-31。本文屬採購實務整理,唔構成法律意見。想睇錄音本身要唔要通知,讀 會議錄音同意與保留。有問題歡迎 聯絡我們,公司背景見 關於港嘢。

資料來源:《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 486 章(資料處理者定義、第 2(3) 及第 4(2) 原則);公署《保障個人資料私隱指引:僱主監察僱員工作活動須知》(40 日查閱時限);公署跨境資料轉移指引(第 33 條未生效、合約條款建議);立法會書面答覆(第 33 條制定後未實施);港嘢公開 API 文件(保留期同刪除行為)。本文由港嘢內容團隊編輯及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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