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21 節)
會議錄音要唔要問准?PDPO 落地版:同意、通知同保留期
錄音之前講一句「我錄低呢個會」唔算完整。真正要處理嘅係三件事:目的、通知、保留期。呢篇把條文翻譯成可以即刻用嘅做法。
大部分香港團隊嘅會議錄音,都係由一句「我錄低呢個會,好唔好?」開始。
有人點頭,就開始錄。會後檔案留住,冇人記得幾時刪。直到有人問:「呢段錄音可以留幾久?」「新同事可唔可以聽返?」「客戶投訴嗰時,錄音可唔可以交出去?」先發現冇答案。
呢篇唔講口號,只把《個人資料(私隱)條例》(PDPO)嘅要求拆成三條可以答嘅問題,再附一段可以直接抄嘅會前通知。
重點摘要
- 會議錄音包含姓名、聲線、職位同對話內容,通常屬個人資料,受 PDPO 保障資料原則約束。
- 收集要有合法目的、要必要、要公平;並且要告知用途、可能轉移俾邊類人、當事人嘅查閱同改正權。
- 唔係所有錄音都要「書面同意」。實務上,公開進行、事前通知、提供拒絕選項,已經處理咗大部分風險;敏感會議就應該取得明確同意。
- 保留期唔可以一句「留十年」蓋過。PDPO 第 26 條要求目的達到後刪除;私隱專員公署對僱員監察記錄嘅參考做法,係一般不多於六個月。
- 董事會同成員大會嘅會議紀錄有法定十年備存要求,但呢個要求唔適用於錄音同逐字稿。
先分三件事:錄音、轉寫、訓練
同一個「錄音」,可以有三種用途,風險完全唔同。
錄音 係收集原聲。轉寫 係把原聲變成文字,通常係為咗做會議記錄。訓練 係把錄音或文字用嚟改進模型,屬另一個目的。
三者唔可以當成同一件事。如果 vendor 合約寫「我哋可能用你嘅資料改善服務」,你要問清楚:係咪包括用你嘅會議內容訓練模型?如果係,就要另外處理目的改變同同意問題。
PDPO 保障資料第 3 原則講明,個人資料唔可以未經同意就用於新目的。錄音用嚟做記錄,唔等於可以順便用嚟訓練。呢個位同語音 AI 嘅合規要求重疊,可以對照語音 AI 合規指南。
問題一:錄唔錄得?先過三個閘
閘一:有冇合法目的?
合法目的要同公司職能直接有關。例如:記錄決議、跟進行動項、處理客戶爭議、合規審計。
「以備不時之需」或者「錄咗先算」通常唔夠。目的越模糊,之後越難證明必要性。
閘二:係咪必要?有冇更溫和嘅方法?
如果只需要決定同行動項,人手筆記或者會後摘要可能已經夠。錄音嘅侵入性較高,因為它會完整保留語氣、停頓同私下評論。
私隱專員公署嘅《僱主監察僱員工作活動須知》提出「3As」:評估(Assessment)、替代方案(Alternatives)、問責(Accountability)。先問有冇其他方法,再問係咪一定要錄。
閘三:收集方式公唔公平?
公平嘅最低要求係:喺錄音之前,讓與會者知道有四件事——會錄音、用途、保留期、可以向邊個查詢。
唔好會後才通知,亦唔好把通知藏喺 30 頁入場文件入面。
問題二:要唔要逐個人問准?
呢條最易引起爭論。答案係:視情況,但唔可以唔講。
PDPO 保障資料第 1 原則要求,收集個人資料時要告知當事人收集目的、資料可能轉移俾邊類人士,以及其查閱同改正權利。呢個係「通知」責任,唔一定等於「書面同意」。
實務上可以分兩層:
- 一般內部會議:會前口頭或書面通知,講明用途同保留期,提供拒絕或退出選項。有人明確反對,就唔好錄,或者只做人手記錄。
- 敏感會議:人事、紀律、法律爭議、客戶投訴、涉及第三方個人資料。呢類應該取得明確同意,並記錄誰人同意、幾時同意。
如果係僱主錄員工會議,私隱專員公署嘅指引講得更直接:僱員監察應該以公開方式進行;隱蔽監察只可以在有合理懷疑非法活動等特殊情況下使用,而且要限範圍、限時間。
如果會議有外部參加者,bot 入會之前亦要講清楚。做法可以參考AI bot 入會做逐字稿。
另外,Google Meet 嘅管理員可以設定「錄影或轉寫前必須取得每位參加者明確同意」。呢個設定預設關閉,要管理員主動開。呢個設計反映咗一個現實:平台會提供工具,但責任喺使用機構身上。
問題三:保留幾久?由用途倒推,唔係由年份倒推
【獨家觀察】我哋逐條對照 PDPO 同私隱專員公署嘅指引,發現最多人問錯嘅問題係「可唔可以留十年」。十年呢個數字來自《公司條例》嘅會議紀錄備存要求,唔係一條通用嘅資料保留上限。把兩套規則撈亂,就會出現「錄音留十年」呢種既無法律基礎、又多餘風險嘅做法。
PDPO 第 26 條要求資料使用者刪除不再需要嘅個人資料(條文,查閱 2026-10-31)。保障資料第 2 原則亦要求,保留時間唔可以超過貫徹收集目的所需。
所以正確嘅問法唔係「可唔可以留十年」,而係「呢份文件仲有咩用」。
| 文件 | 保留邏輯 | 實務參考 |
|---|---|---|
| 錄音原檔 | 轉寫完成、核對無誤之後,原檔嘅價值大幅下降 | 一般會議可短留;涉及爭議或法律程序才延長 |
| 逐字稿 | 用嚟核對原話、處理爭議 | 核對期+爭議期;過後可刪或匿名化 |
| 會議記錄 | 執行、問責、對外交付 | 按公司政策;董事會/成員大會最少 10 年 |
| 行動項 | 跟進到完成 | 完成後歸檔或關閉 |
私隱專員公署嘅僱員監察指引提出,監察記錄一般以不超過六個月為佳;有法律或合約要求、涉及不當行為調查、或者需要用嚟做法律程序證據,才可以延長。呢個係針對僱員監察記錄嘅參考,唔係所有會議錄音嘅法定上限,但個原則一樣:預設短,例外才長。
要留意:法定十年嘅對象係會議紀錄,唔係錄音。把「十年」套落錄音,既無法律基礎,亦增加外洩風險。逐字稿同會議記錄嘅分別,另文詳細講,見會議記錄同逐字稿有咩分別。
會前通知範本:四句就夠
以下可以直接貼入會議邀請或者開場講。
今日會議會錄音,用途係整理會議記錄同跟進行動項。錄音會存放喺公司帳戶,逐字稿完成核對後 30 日內刪除原檔。你可以拒絕錄音;如你拒絕,我哋會改用人手記錄。查詢請聯絡:[姓名/電郵]。
四句分別對應:錄音、用途、保留期、拒絕選項同聯絡人。
如果會議有外部參加者,或者內容敏感,再加一句:「錄音唔會用嚟訓練任何 AI 模型。」呢句必須同 vendor 合約一致,唔可以口頭講咗但合約寫相反。
會後五步:把政策變成動作
- 標記:檔案名加日期、會議類型、敏感度。唔好靠記憶。
- 轉寫同核對:只核對人名、數字、決定句;唔需要逐字改口頭語。流程可以參考錄音轉逐字稿實務。
- 刪原檔:核對完成後,按政策刪除錄音,除非要保留作爭議用途。
- 設到期日:逐字稿同會議記錄分開設到期日;到期自動提醒。
- 查存取權:離職、轉組、外部合作結束,即刻收回權限。
第 5 步最常被忘記。好多外洩唔係黑客入侵,而係前同事仍然有資料夾權限。
揀工具之前:六條 vendor 問題
- 錄音同逐字稿預設存放喺邊個國家或地區?
- 預設保留期幾久?可唔可以自訂?
- 會唔會用客戶資料訓練模型?合約邊一句講?
- 有冇分包處理者(subprocessor)?名單喺邊?
- 刪除要求幾時生效?備份會唔會一齊刪?
- 可唔可以完整匯出資料,然後終止合約?
呢六條唔止合規問題,亦係議價籌碼。答得含糊嘅 vendor,通常喺事故發生時都幫唔到你。
三個常見誤解
誤解一:開會錄音唔算個人資料
錯。聲線可以辨認身份,會議內容有人名、職位、客戶資料,通常都符合個人資料定義。私隱專員公署嘅指引亦以「可辨識身份嘅紀錄」作界定。
誤解二:講咗「我錄音」就等於可以無限用
唔係。通知只處理「收集」同「用途告知」。之後拿段錄音去做宣傳、訓練模型、或者交俾第三方,屬另一個目的,要另外處理。
誤解三:刪咗檔就冇紀錄
刪除要包括備份、快取同衍生檔案。如果 vendor 有備份,合約要寫明備份嘅刪除周期。否則「已刪除」只係你見到嘅那一層。
常見問題
同事口頭反對錄音,但我已經開始錄,點算?
即刻停止,並刪除已錄部分。之後改用人手記錄。唔好因為「錄咗少少」而繼續,亦唔好把片段留住做「參考」。
客戶會議可以錄音嗎?
可以,但要有合法目的同通知。若果客戶明確拒絕,就唔好錄。涉及投訴或法律爭議嘅會議,建議取得明確同意,並記錄同意時間。
錄音要唔要加密?
要。最起碼要限制存取權、用公司帳戶儲存、避免用個人裝置或公共雲端硬碟。PDPO 保障資料第 4 原則要求採取切實可行嘅保安措施。
公司可以隨機抽查錄音嗎?
用錄音做員工監察,屬另一個用途,要有政策、通知同必要性評估。唔可以因為「已經錄咗」就順便用嚟評核員工。
資料來源
-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 486 章),elegislation.gov.hk,查閱 2026-10-31。
-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保障個人資料私隱指引:僱主監察僱員工作活動須知》(2016 年修訂),pcpd.org.hk PDF,查閱 2026-10-31。
-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人工智能:個人資料保障模範框架》(2024),pcpd.org.hk PDF,查閱 2026-10-31。
- 公司註冊處,「會議、決議及公司紀錄」,《公司條例》(第 622 章),cr.gov.hk,查閱 2026-10-31。
- Google,「Use Transcripts with Google Meet」(管理員同意設定),support.google.com,查閱 2026-10-31。
本文由港嘢內容團隊編輯,資料核對日期 2026-10-31。本文屬實務整理,唔構成法律意見;如有具體爭議,請諮詢律師。想了解我哋點處理錄音同轉寫,見關於港嘢或聯絡我哋。
結語
會議錄音嘅合規,唔係一份簽名表格,而係三個習慣:錄之前講清楚、錄完之後按用途決定留幾久、到期就真的刪。
三個習慣加起來,成本好低;但可以避免大部分「點解會有呢段錄音」嘅尷尬。
想睇完整嘅保留期分工,見會議記錄同逐字稿有咩分別;想睇董事會紀錄嘅法定要求,見董事會會議記錄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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